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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网站配图,小心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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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一种虚拟空间和交流平台,为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主要是使用他人作品、图片,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但对人生而固有的、专属的权利——肖像权,很多网络用户对此认识并不清晰、并不重视,随时获取、传播着他人肖像,殊不知,一不小心,使用不当就会因侵犯他人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乙公司为了加大公司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未经甲某本人同意在公司某宝网站的店铺宣传中使用了甲某照片。甲某发现后,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诉至章丘法院。乙公司却认为甲某是一普通人,只不过其照片与本公司销售的产品相符,但甲某并未有知名度影响力,故未对其造成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乙公司未经甲某同意,为提高产品宣传力度,在其店铺宣传视频中使用甲某的照片,构成侵权。经法官释法和调解,乙公司撤下视频中甲某的照片,同时在某宝网站的店铺首页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甲某精神损失1万元。

法官说法

立案庭法官栗伟昭

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权不仅仅是名人明星的权益更是普通自然人的重要权利。由于自身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留存相应证据。

当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维护自己的肖像权。第一,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第二,向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第三方平台如果未及时处理导致影响扩大,应就扩大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三,保留好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那我们如何保留证据呢?现代的通讯及媒体导致被侵权展现的方式不同,针对不同的方式应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第一,保留好即时通讯信息,以防止误删;第二,用录音录像设备对侵权的视频或网页进行录音录像;第三,使用第三方区块链工具进行网页的取证;第四,请公证处对网站、视频、即时通讯信息等的内容进行公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编辑:梅雪刘帆解芳蕾

审核: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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