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网络店铺出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海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某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行为人作为平台方和网络店铺提供者未对曾经由他人使用过的网络店铺进行审查并清除相关内容即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导致店铺存在大量与权利人经营信息混淆的内容,应认定其作为店铺的提供者具有过错,承租人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和承租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大连某展览展示工程公司成立于年3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展览展示服务、礼仪庆典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系网站A的主办单位。被上诉人大连某会展公司成立于年6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舞台设备、灯光设备等。上诉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成立于年7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网络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网络技术咨询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等,系B的主办单位。年3月11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在互联网搜索“大连展台搭建”,显示“大连展台搭建大连某公司”(网址为A),点击进入可见“公司简介”“服务项目”;搜索“大连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网址为C),进入词条点击“商家简介”“产品服务”。经与被上诉人大连某展览展示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