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B1A的十个条件中,有两项主张是专门针对艺术类的申请人的,一项是,另一项是。这两条主张基本和其他领域的众多申请人无关,因此被讨论的也比较少。但是对于艺术类的申请人来说,这两项主张和另一条主张,就至关重要了。
今天要分析的标准是——艺术性展览。
法规原文写道:
Evidenceofthedisplayofthealien’sworkinthefieldatartisticexhibitionsorshowcases
申请受益人的作品参加艺术性展览、展示的证据。
关于这一条,美国移民局判断的重点是以下两方面:
1、证明作品是申请受益人本人的作品。
首先要说明的是,根据以往的判例,一般认定这一主张所指的艺术作品是“有形艺术”,如画作、雕塑、摄影作品等,而不是指表演艺术。比如运动员认为自己参加比赛也是“艺术性”的展示,这没有被美国移民局认可。但如艺术体操、太极拳,事先编排好动作,可以考虑作为艺术性展览的“类似”证据主张。
对于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等有形艺术作品,申请受益人可以通过提供有艺术家介绍的展览照片或画册作为证据。
2、展览的场地和规格“艺术展览”的要求。
国移民局也很看重展览、展示的地点,要属于正规艺术展览馆或专门的展示场馆,因为一般知名的展览场地都会对展览的作品进行严格筛选。美国移民局认为:那些如在购物中心或商业街临时搭建的场地就不符合要求。不过在以往的获批案例中显示,在知名大学举行的展览却被判为符合要求。
申请受益人的艺术作品仅仅曾经参加过展览或展示还不能代表其杰出能力,为此还应该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显示出展览本身的专业水准和主办方的良好声望和影响力。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之前在知名大学的展览反而被判定有效了。
总结,考量申请人是否符合“艺术性展览”这一标准,基本就从以下两条考虑:
作品是本人的;
展览是高规格的。